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4項規定註銷簡任任用資格回任薦任職務人員,應溯至當初晉升簡任職務之時點(到職生效日)予以註銷,其簡任任用資格自始無效,並由各權責機關即予回任薦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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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581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0930005010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任用資格;到職;晉升;簡任;職務;薦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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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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