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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衡平考量,最近五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如該次甄審未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規定優先陞任,則參加陞任甄審評分時,於「獎懲」項內核給三.六分,惟該項評分最高仍以六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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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815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0920002947號;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1條 說明;公務人員;陞遷;甄審;獎懲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3-01)。[基於衡平考量,最近五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如該次甄審未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規定優先陞任,則參加陞任甄審評分時,於「獎懲」項內核給三.六分,惟該項評分最高仍以六分為限]。《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e3/3f.html(2025/01/18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e3/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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