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增訂第11條第 3項,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高於現所銓敘審定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請於91年12月16日前提出申請辦理重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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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460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0910047578號;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1條 說明;公務人員俸給;年功俸;俸級;銓敘;調任;職務;職等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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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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