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84年 7月 1日以後至86年 6月30日以前亡故,因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具領辦理喪葬,並將餘款繳庫,於91年 6月30日以前,大陸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 1第 3項規定領取其一次撫慰金之餘額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857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0910021059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6條 說明;人民關係;月退休金;兩岸關係;法定受益人;撫慰金;遺族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