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之 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標準表」之「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筆(棟)十元」,並將該表中「收費標準」一語修正為「收費基準」,自91年 2月 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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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654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資字第0001346號;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之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標準表 已更正;工本費地籍資料收費收費基準收費標準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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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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