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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經修正公布,原條文第64條第 4項有關「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時,應報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核准之文件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規定,業已刪除,爾後辦理民眾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案件時,不須要求民眾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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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634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一字第2464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64條 說明;工業區土地;所有權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建築物;產業升級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地政處函(2002-0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經修正公布,原條文第64條第 4項有關「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時,應報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核准之文件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規定,業已刪除,爾後辦理民眾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案件時,不須要求民眾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d/f6.html(2025/01/18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d/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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