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條第 2項新增規定之適用,必須公務人員所提起之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撤銷之決定,係自決定書送送之次日起未逾三年者,且其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之事實,發生於該法修正生效後,而其現職服務機關係作成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機關,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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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4749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20010097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條 說明;公務人員;行政處分;服務機關;商調;機關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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