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令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第 1項:「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規定所指離職退保之被保險人,除須符合加保年資及年齡要件外,尚須實質上具有離職並因而退出公保之事實,始得領取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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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634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0910016580號;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4條 說明;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年齡;保險費;退休;退保;被保險人;資遣;養老給付;離職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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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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