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令規定以:曾在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經特種考試錄取而離職至司法官訓練所受訓學習之司法官學員,因未占機關編制內實缺,不得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目前司法官學員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結訓為止;至於本釋令後始實施訓練者,則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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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410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09100944780號;公務人員保險法第2條 說明;公營事業機構;司法官;公教人員保險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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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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