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92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0922272201號書函副本略以,公務人員於84年7月1日以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核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原核定之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之報領,均係比照現職公務人員規定辦理,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7月29日局給字第0920024036號書函略以,退休公教人員退休時核定領有眷屬實物配給者,其申請實務配給之配偶須隨公教人員於任所所在地(台、澎、金、馬)居住,惟不以具人有中華民國國籍為要件。是以,原核定領有眷屬實物配給之支領月退休金公務員與大陸地區女子再婚,其再婚配偶如隨退休公務人員於任所所在地居住,得遞補眷口,並請領眷屬實物代金。教育人員並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