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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縣市政府(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高雄等港務局為留置之違警嫌疑人其留置時間逾翌日0時已足1日計算位者,如裁決罰鍰或罰役時可扣除罰鍰10元或罰役4小時,否則不予扣除,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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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D096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令
主題與關鍵字:
46府警三字第100443號;違警罰法第20條 說明 違警罰法第21條 說明 違警罰法第43條 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第46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7-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令(1957-12)。[令各縣市政府(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高雄等港務局為留置之違警嫌疑人其留置時間逾翌日0時已足1日計算位者,如裁決罰鍰或罰役時可扣除罰鍰10元或罰役4小時,否則不予扣除,希知照]。《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6/9a/73.html(2021/07/08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6/9a/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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