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縣市政府(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高雄等港務局為留置之違警嫌疑人其留置時間逾翌日0時已足1日計算位者,如裁決罰鍰或罰役時可扣除罰鍰10元或罰役4小時,否則不予扣除,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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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D096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令
主題與關鍵字:
46府警三字第100443號;違警罰法第20條 說明 違警罰法第21條 說明 違警罰法第43條 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第46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7-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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