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縣市警察局為清涼令料水業者製造各種飲料水時,應在容器上商標內註明衛生機關檢驗合格證字號以便檢查,希轉飭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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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0751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警務處令
主題與關鍵字:
42警二字第35679號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3-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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