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復苗栗縣政府為合作社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時得依照「合作社法」第42條、第43條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辦理,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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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5061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社會處合作事業管理處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40戍哿社合二字第26713號;合作社法第42條 說明 合作社法第43條 說明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40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51-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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