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書名:台灣森林法規與日本森林法規的比較研究

原書名:臺灣森林令と日本森林法の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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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登錄號:nchul-tb-023395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日治時期學士論文
著作者:
著作者:秋葉吉郎
主題與關鍵字:
主題類別:森林-None-None
關鍵字:台灣森林法,日本森林法,開墾制度
描述:
目次︰
封面、印記、書名頁、印記、緒言、目次頁
緒論
 第一節    森林法
  第一款   森林法ノ意義及目的
  第二款   森林法ノ変遷
  第三款   森林法ノ内容
 第二節    森林法ノ法制上ノ地位
  第一款   行政作用ノ分類
  第二款   各種特別法トノ関係
   第一項  國有林野法トノ関係
   第二項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トノ関係
   第三項  砂防法トノ関係
   第四項  河川法トノ関係
 第三節    台湾ニ於ヶル林政ノ特殊性
  第一款   台湾森林令制定ノ沿革
  第二款   台湾森林令ノ適用範圍
   第一項  時ニ関スル効力
   第二項  所ニ関スル効力
   第三項  物ニ関スル効力
  第三款   林政機関ノ沿革
  第四款   林野ノ保護取締
   第一項  林野ノ保護取締ニ関スル施設
   第二項  保護取締機関設置後ノ實績
 第四節    諸定義及共有物分割ノ除外例
  第一款   森林ノ意義
     (一)地籍説
     (二)目的説
     (三)林叢説
  第二款   森林ノ種類
     (一)御料林
     (二)國有林
     (三)公有林
     (四)社寺有林
     (五)私有林
  第三款   森林所有者
  第四款   共有森林ノ分割
第一章     保安林
 第一節    概説
  第一款   意義
  第二款   必要
  第三款   沿革
 第二節    保安林ノ編入
  第一款   編入シ得べキ場合
  第二款   編入處分
  第三款   保安林編入ニ伴フ國有地ノ借地料免除
 第三節    保安林ノ解除
  第一款   解除シ得べキ場合
  第二款   森林令第二條(森林法第十五條)解説
 第四節    保安林ニ對スル制限
  第一款   保安林ニ對スル一般的制限
   第一項  大要
   第二項  開墾ト一時的地形変更ノ相異
  第二款   保安林編入前ノ豫備的制限
   第一項  手續開始前ノ豫備的制限
   第二項  手續開始後ノ豫備的制限
  第三款   特別ナル保安林ニ對スル加重的制限
 第五節    保安林外ノ森林ニ於ヶル開墾制限禁止
  第一款   森林開墾ノ制限禁止
  第二款   準保安林【(森林法第三十六條森林令第二十三、二十四條)】
 第六節    制限ノ強制
 第七節    保安林ノ損害補償
  第一款   補償ノ性質
  第二款   補償サルべキ損害(森林法第二十八條一項二項)
  第三款   損害補償ノ負擔者
  第四款   損害補償不充分ニ對スル救濟
 第八節    參考事項及研究事項
  第一款   參考事項
       1、台湾ニ於ヶル林野被害累年比較表
       2、昭和八年林野被害総覧
       3、昭和八年開墾制限、禁止地面積
       4、保安林開墾制限、禁止地ノ調査及處分ニ関スル行政例
  第二款   研究事項
       1、地方長官ハ公益上支障ナシト認メタル場合ハ保安林ノ如何ナル開墾ニテモ許可シ得ルヤ
       2、森林令第三條ニ記載ナキ森林ノ副産物ヲ採取スル場合モ尚同令第三條ノ許可ヲ要スべキヤ
 第九節    結論
第二章     營林ノ監督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私有林、公有林、社寺有林ニ對スル營林ノ監督
  第一款   地被物採取ノ制限
  第二款   施業方法ノ指定
  第三款   造林命令
   第一項  行政處分ノ執行方法トシテ為サルル造林命令
   第二項  獨立ノ造林命令
     附記 森林令第六條ニ関スル研究
      一、造林ノ意義
      二、本條ニ刑罰ヲ【ラ】課スル規定ナキ理由
      三、強制手段ノ性質
      四、強制手段ノ種別
 第三節    特ニ公有林、社寺有林ニ加重セラルル監督
 第四節    林業奬勵(保安林ノ造林)
 第五節    研究事項
       1、保安林ト營林ノ監督ノ関係
       2、施業及保護ノ方法ノ内容ト其指定ト編入トノ関係
       3、部分林ノ性質
 第六節    結論
第三章     土地ノ使用及收用
 第一節    概説
  第一款   森林法ノ土地使用及收用ノ意義及性質
   第一項  立法ノ理由
   第二項  使用收用ノ意義
   第三項  公用徴收ノ性質
   第四項  土地收用法ノ規定トノ関係
  第二款   関係人ノ意義
  第三款   補償金ノ意義
 第二節    土地ノ使用
  第一款   使用ヲ為シ得ル場合
  第二款   使用ノ手續
 第三節    土地ノ收用
  第一款   收用ヲ為シ得ル場合
  第二款   收用ノ手續
   第一項  收用ノ請求
   第二項  地方森林會ノ裁決
 第四節    使用收用ノ效果
 第五節    使用收用ノ補償金
 第六節    使用ノ終了
 第七節    其他ノ使用收用
 第八節    研究事項
        森林令第九條ハ官民有地共通ノ法條ナルヤ將タ又民有地ノミニ適用セラルべキ法條ナリヤ
 第九節    結論
第四章     森林警察
 第一節    概説
  第一款   警察ノ觀念
  第二款   森林警察
 第二節    森林犯罪搜査權ノ範圍
  第一款   森林令第十條ト森林法第七十七條ノ解説及比較
  第二款   森林令第十條(森林法第七十七條)ニ関スル罰則
 第三節    盜伐防止ノ為ノ森林警察
  第一款   森林法第七十六條解説
  第二款   制裁規定
  第三款   研究事項
 第四節    火災防止ノ為ノ森林警察【即チ火入取締】
  第一款   火入ヲ為シ得べキ場合
  第二款   火入者ノ義務
  第三款   罰則
 第五節    森林害蟲駆除豫防
  第一款   台湾ニ於ヶル害蟲駆除豫防
  第二款   内地ニ於ヶル害蟲駆除豫防
     (一)森林所有者ノ害蟲駆除豫防ノ義務
     (二)地方長官ノ駆除豫防處分
     (三)駆除豫防ノ費用
     (四)害蟲駆除豫防法トノ関係
 第六節    研究事項
     (一)森林令第十條ハ啻ニ司法警察上ノ規定ト限定スべキカ廣ク一般ノ
        森林行政上ノ目的ヲモ含マシムべキカ
     (二)台湾ニ於ヶル地方長官ノ代執行權、駆除豫防費用ノ負擔方法
       1、地方長官ノ代執行權
       2、駆除豫防費用ノ負擔方法
     (三)司法警察官ガ森林令第十條ノ規定ニ依リ犯罪搜査上森林産物又ハ手板、
        帳簿等ノ檢査ヲ行ハントスルニ當リ檢査官吏ニ對シ暴行又ハ脅迫ヲ加
        へタル場合ハ如何ニ為スべキカ
 第七節    結論
第五章     森林刑法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總則
 第三節    森林窃盜罪
  第一款   普通森林窃盜罪
  第二款   森林窃盜加重罪
 第四節    森林贓物罪
  第一款   森林窃盜ノ贓物
  第二款   森林贓物罪ノ成立要件
  第三款   刑罰
 第五節    森林放火罪及失火罪
  第一款   森林放火罪
  第二款   森林失火罪
  第三款   末遂罪
 第六節    森林毀棄罪
 第七節    日本内地及台湾ニ於ヶル焚火取締上ノ相異
 第八節    研究事項
       1、森林令第十四條及森林法第八十三條中罰金量定ノ標準トナルべキ所謂贓額
         ハ其ノ如何ナル時期ニ於ヶル物件ノ價額ニ依ルべキカ
       2、森林令第二十一條ト刑法第百十六條トノ相違
       3、森林令第十五條第一號ト刑法第百四條トノ相違
       4、森林境界標ヲ移轉スルコトハ如何ナル犯罪ヲ構成スルカ
       5、刑法ノ放火罪ト森林法令ノ森林放火罪トノ相異
       6、森林刑事ニ對スル特別ノ法律ヲ設ヶ普通刑法ニ於ヶル犯罪ト其ノ取扱ヲ異ニスル所以
       7、森林犯罪構成要素トシテノ産物ノ意義
 第九節    結論
第六章     森林令ノ準用
 第一節    原野、山岳其他ノ土地ト保安林籍編入
 第二節    原野、山岳其他ノ土地ニ對スル罰則ノ準用
 第三節    研究事項
       1、原野、山岳其他ノ土地ニ對スル森林令又ハ森林法ノ準用ヲ特ニ森林令第一條第一號乃至
         第五號(森林法第十四條第一號乃至第五號ニ該當ス)ニ限定セル所以
       2、舊台湾保安林規則ニ依リ編入セラレタル保安林ニ現存スル原野、田、畑、其他ノ土地
         モ森林同様現行森林令ノ保障ヲ得べキヤ否ヤ
 第四節    結論
第七章     森林組合
 第一節    台湾ニ於ヶル森林組合ノ必要性
總括的結論、封底
中文摘要︰
  森林法規是產業相關行政法規中的一種,若加以細分的話,森林法的第二章、第三章及第五章是有關於公共事務,第四章是公用徵收,第六章是警察制度,第七章是刑罰法規。因此與森林法相關的法規不僅只有一般行政法、刑法、訴訟法、警察法,還涉及土地收用法、國有林野法、史蹟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砂防法、河川法、公有林野官行政造林法等。
  日本內地的現行森林法是在明治40年(1907)4月所制定,與明治30年(1897)制定的舊森林法比較,大致為:1.森林的經營管理較為嚴厲;2.將現有的森林及土地編入保安林的用途;3.為了搬運森林產物可以徵收他人土地用地;4.認同森林組合的制度等四個特點。
  台灣的森林法令是以官有林野取締規則及台灣保安林規則兩條規則為基礎,並與內地的森林法規及朝鮮的森林法規相互衡量參考後制定。透過勘察台灣特殊的實際情況,這種特殊情況在於台灣本島自古以來即有任意開墾的不良風俗,破壞林野的情形非常嚴重。此外,原住民在森林放火可能造成的危險及傷害等,因此台灣的森林法令便以此作為改正要點,於大正8年(1919)制定而成。
備註:臺北帝國大學附屬農林專門部卒業報文-林學科
出版者:
出版者:撰者
日期:
西元紀年:1936
日本紀年:昭和11年
語言:
語文:日文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總圖5F特藏資料室
典藏單位國家:中華民國
使用權限:限館內開放

授權聯絡窗口

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
王欣愉
(04)2284-0290#467
hsinyu@dragon.nc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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