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分類機關公務人員,經依法敘定俸階後,基於業務需要經本人同意,調任不同範圍較低職等之職位時,其俸給之核敘宜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1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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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0425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6府人二字第25461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 說明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7條 說明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1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7-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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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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