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復資遺人員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資遺費前之任職年資於再辦理退休(職)撫卹或資遺時不予計算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5274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8府人四字第101661號;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3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 施行細則 第32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9-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