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復夫妻雙方同為公教人員,一方於獲得輔建住宅貸款後辭職,並轉任中船公司服務時,其貸款同意改由現仍在職且具有貸款資格之配偶繼續按月繳還後,其貼補差息宜由配偶服務之該級政府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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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5186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8省人四字第29602號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9-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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