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曾任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採計提敘俸級之公務年資,如於原任職機關(構)係適用不同人事制度,當年之年資經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且符合「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要件者,於無重複採計狀況下,得採計提敘俸級,並自民國90年 6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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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130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46713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說明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說明;人事制度;公務人員任用;公務人員俸給;任用;年終考核;年資;提敘俸級;職等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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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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