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釋示關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 3項應繳附外文文件所附之中文譯本,如係在國內製作,並經由法院公證人予以認證者,已具有公文書之效力,即便加註附綴文件(原外文本)未經審認,尚不影響其效力,毋需重複經我駐外館處或外交部認(驗)證,若有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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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125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民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民政四字第13794號;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說明;公文書;公證人;法院;國籍;訴訟程序;認證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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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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