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為早期因自然災害流失、埋沒而停徵地價之放領公地,於回復原狀後,依「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清理作業要點」第 5點第 1項第 1款規定,原承領人得申請繼續承領,並補繳未繳清之地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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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854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9010338800號;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清理作業要點 第5點 說明;公地;公有耕地;地價;所有權移轉登記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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