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辦理專任工程人員登記期間,可否參加工程投標之疑義乙案,依內政部函示: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營造業依上開規定於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一個月內補聘繼任之專任工程人員,於辦理期間,主管機關未核備前,本規則尚無明文限制其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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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524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工務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工務建字第9792號;工程人員;工程投標;營造業;營造業管理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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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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