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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已領有「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之優惠,如渠等人員於一年之內再至公營事業任職,於該事業移轉民營時,仍得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享有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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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129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2650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說明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說明;工資;公營事業;民營化;俸給總額;退休;資遣;薪給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0-02)。[有關「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已領有「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總額」之優惠,如渠等人員於一年之內再至公營事業任職,於該事業移轉民營時,仍得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享有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之優惠]。《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4/80.html(2025/01/18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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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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