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灣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4條及第 5條規定,移交業務接管機關管理後,接管機關發現原管理機關有漏未編造移接清冊,而原管理機關組織已調整不存在時,關於接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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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122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一字第712號;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4條 說明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5條 說明;土地登記;不動產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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