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捨現住人退休後於同一機關再任公職,應繳回原配住眷捨,又退休之眷捨現住人參加輔建配購住宅者,如在未簽妥購屋貸款契約前再任公職,則喪失以現住人身份承購住宅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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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405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7高市府住福字第13489號;中央各機關國有眷捨房地處理作業要點 第18點 說明 事務管理規則 說明;公職;住宅;契約;退休;宿舍;眷捨;購屋貸款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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