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棒球聯盟(美國職棒大聯盟)跨海來台指控中華職棒聯盟於八十三年起用的商標,紅藍的底色及圖案的打擊姿勢,與美國棒球聯盟商標近似,有讓消費者混淆之虞,不得註冊使用,案經長達七年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美國棒球聯盟勝訴。本件商標訟爭,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中華職棒聯盟申請註冊,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美國棒球聯盟勝訴,並命智財局另對中華職棒註冊商標作適法處分。法界人士指出,該中華職棒的商標目前雖已停用,但該聯盟為此商標纏訟七年,顯見該聯盟似有重新「起用」的用意,但經判決美方勝訴,重新起用的可能已很小。美商美國棒球聯盟和中華職棒的商標戰從民國八十三年開始。中華職棒在八十三年五月以同底色、內有球員做側身打擊姿勢的圖樣,向當時的中央標準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美商美國棒球聯盟立即提出異議,中標局採美商公司的意見,撤銷中華職棒的註冊,但該聯盟不服而提訴願。美國棒球聯盟公司指出,其首創的「 Major League Baseball Logo 」,遠自西元一八七六就開始使用,一九六九年起,該公司更將此標章用於商業,民國八十年並在我國申請註冊。美國棒球聯盟公司認為,中華職棒的商標和其近似,都以上半身擊球的姿態為構圖主體,球員舉棒姿勢如出一轍。中華職棒則抗辯說,以擊球姿勢為商標圖形,是因棒球運動的特性使然,兩者商標在排列、設色、意匠上各有差異,不能依此即指其抄襲。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華職棒以外觀及構圖相近的圖形申請商標註冊,用於紀念章、胸章、獎杯等商品,作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可能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確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