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職棒球員康明杉違約,三商虎敗訴:台北地院認所定契約以「永續期間」為期,顯然不當限制球員自由, 約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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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主題與關鍵字: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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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棒進入兩個聯盟後市發的球員「終身條款」爭議四昨天出現首件判決。中華職棒聯盟的三商虎隊控告跳槽台灣大聯盟的球員康明杉,要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一案,失北地在法院勞工法庭昨天判決三商虎隊敗訴。承審法官陳彥希認為三商虎與康明杉所定僱傭契約以「永續期間」為期,不得任意終止,顯然不當限制球員的自由,該約定應屬無效。對於「終身條款」爭議,承審法官在判決中特別指出,我國職棒於七十八年開始發展,當時仍屬草創階段,各項制度、慣一例尚未形成,市場的遠景也難預期,日本、美國職棒界所調球齡十年或十二年以上才准許成為「自由球員」的制度,並非締約當時可預期;法官根據兩造間所簽訂契約內容,認為「五年時間」為維持契約關係存在最短期間,超過五年,雙方即可任意終止契約。由於三商虎所提訴訟遭駁回,康明杉即不受原有契約的拘束,可以安心在同灣同聯盟回球。不過,此僅是一審判決,三商虎若不服,可提起上訴。目前台北地方法院有名弟象隊控告陳義信等危,以及味全龍隊控告黃平洋等人的類似案件還在審理中,昨天的判決是否影響對其他案件,值得觀察。由三商虎隊跳槽台灣大聯盟的康明杉,是在去年十一月二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三商虎隊終止契約,三商虎認為該通知不生終止效力,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仍有契約關係存在,並請求判命康明杉不得參加三商虎隊以外之人或團體所舉辦的棒球賽。三商虎隊主張,該隊與康明杉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定的「職業棒球選手契約」,約定雙方非有特定事由,否則不得任意終止契約。承審法官乃認為,全案的關鍵,在於兩造間契約是否已經終止。判決指出,根據兩造簽訂的全職業棒球選手契約」第三條約定,該契約「不定存續期間」,依三商虎隊的解釋,所謂「不定存續期間」是指「相對性永久契約」、「永續期間」、「適任棒球選手期間」,並以棒球選手屆齡四十歲退休為標準,但棒球選手是否適任,牽涉個人球技、團隊合作績效、對球隊忠誠度及球員間相處是否融洽等因素,年齡並非唯一考慮,因此,以四十歲作為球員適任的標準,進而為契約存續期間的指標,過於牽強,並不可取。承審法官認為,職棒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運動,球隊選定選手後,必須施以訓練、提供食宿等,並有宣傳或販賣相關物品的行為,這些都必須支市相當成本,而其成本的回收,端賴一段期間比賽收入及販售相關物品的營收,因此,殊難想像簽約當時,球隊願意採取得隨時終止的僱傭方式,而置各項成本支出於不顧。判決指出,依該契約第二條及第十六條,可知兩造間顯然以締約後五年的期間,為雙方必須維持契約關係存在的最短期間,而五年的期間,球隊可妥為經營收回成本,球員也可專心球技發展,無朝不保夕之虞。法官認定,雙方於締約滿五年後,均得任意終止契約。由於三商虎與康明杉是在七十八年十二月締約,距康明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通知終止契約,已經超過五年,法官認為三商虎隊的請求缺乏依據,無從准許,而予駁回。
出版者:
聯合報
日期:
1997-06-25
格式:
XML檔
來源: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90551
語言:
中文
關聯:
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台灣棒球運動珍貴新聞檔案數位資料館 http://ndap.dils.tku.edu.tw/
範圍:
Taiwan, ROC
管理權:
聯合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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