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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延長賽 球員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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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0072621.xml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本報記者林以君
主題與關鍵字:
職棒職籃
描述:
職棒七年,不打延長賽,更不可以因兩延賽!為什麼?因為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職棒球員合約如果應由勞動基準法規範,延長賽就打不成了,因雨延賽導致賽程密集,更是於法不容,球團除了一天到晚得發給球員加班費外,還有違法之虞。公平會上周表示,經過深入了解國內職棒環境後,職棒球員與球團所簽的合約,是僱傭關係,應由勞動基準法規範,非公平法所解釋的範圍。那麼,國內職棒的環境如何呢?依職棒六隊的作息時間,季賽時一周休假一天,比賽日當天下午一點集合,開賽前會議,晚間六時卅五分開賽的場次,下午四時卅分以前就要到場練習,九局的比賽,大約晚間十時結束,一天的「上班時間」,大約在九小時左右,一周六天,「鐵定」超過四十八小時,按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要付給球員「加班費」。勞基法也規定,因特殊原因,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但延長的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總工作時數則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職棒打了六年,延長賽經常可見,動不動就是近深夜十一點才結束,只要兩隊纏鬥得太屬周,不但加班費可觀,雇主還得在事後通知工會,球員卯起來,搞不好時間到了就收拾行李,不打了,也更不能像去年味全龍、三商虎一樣,一日兩戰,早上八時出門,晚上十時收工。此外,勞工退休金是否等於球員的簽約金?一般勞工是退休年限到了,才支領退休金,但球團老闆表示,球員領了簽約金,等於先拿了退休金,為什麼退休時,球團還要付「退休金」,說不過去嘛!這些問題很荒謬,但若由勞基法規範球員合約問題,理應由主管機關按勞基法第卅三條規定,會同職棒球員工會,對職棒球員工作時間等相關問題作適度調整,以免球員「按時打卡上下班」,留下整場滿頭霧水的球迷。
出版者:
聯合報
日期:
1996-02-07
格式:
XML檔
來源: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72621
語言:
中文
關聯:
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台灣棒球運動珍貴新聞檔案數位資料館 http://ndap.dils.tku.edu.tw/
範圍:
Taiwan, ROC
管理權:
聯合報系
授權聯絡窗口
淡江大學 - 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
林信成
(02)2621-5656 # 3106
sclin@mail.tku.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本報記者林以君(1996-02-07)。[職棒延長賽 球員算加班]。《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2/04/f5.html(2012/07/1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2/04/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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