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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周大友、賈亦珍╱專題報導
主題與關鍵字:
體育‧戶外
描述:
林信彰陳秀雄:陳君毅提出的計畫書抹殺教練選手的貢獻將被三商隊解職的總教練林信彰、教練陳秀雄昨天表示,領隊陳君毅向公司提出的「三商職棒公司事業計畫書」,是故意抹殺教練與選手對公司的貢獻,陳君毅指稱球隊「搞小團體」,而他本人則常個別找球員到他家中訴說「心聲」,作為批評教練及其他選手的資料,造成教練督導上的困難。林、陳兩位教練指出,陳君毅在去年十二月廿八日要求他們自動辭職時表示,「三商職棒公司事業計畫書」是他本人所撰寫,因內容頗多偏頗惡意的評斷,他們乃自行提出一份對球隊的「檢討報告」,作為答辯。「檢討報告」中指出,三商隊在上半球季獲得冠軍,陳君毅全部歸諸於自己的功勞,事實上四支職棒隊,味全隊成軍最早,兄弟隊設施最完善,三商隊能得到上半球季冠軍,教練與球員的努力,全部被抹殺;而下半球季球隊得第三名,卻遭到與事實不符的批評。「檢討報告」中提及鄭幸生、陳正中、黃世明、涂鴻欽及鷹俠等人在球季中表現優異,成為職棒明星,為公司爭取榮譽,陳君毅在「計畫書」中隻字不提,下半球季球隊主將傷病太多,導致輸球,而教練團在整個球季的作戰態度均保持一致,卻因輸球而遭到惡意批評。而下半球季球隊在陷於苦戰時,陳君毅卻宣佈球隊再敗就要辭職,造成給予選手更大的壓力,並開始在家中逐一約見選手,選手因而可直接向領隊對教練及其他選手作人身攻擊,球場內部分崩離析,更難管理。責教練選手 相當嚴苛解散教練團 似有計畫三商隊將教練團解職早有計畫,根據領隊陳君毅自擬的一份「三商職棒公司事業計畫書」,就對三商隊的選手及教練,有極為嚴苛的批評,但是「罵」過了頭,連所有業餘選手都被指為有「劣根性」。陳君毅的這份報告於兩週前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報告中指出,必要時教練團將重新改組。「計畫書」中指出,綜觀三商隊一年的表現,球員方面的缺點:訓練不足、耐力不夠、速度太慢、打擊有待加強、外野手嚴重缺失、投手穩定性不足、球員體重增胖、向心力不夠、鬥志不夠高昂、求勝意志不夠堅定、無反敗為勝的信念、職業觀念不夠,並且「偶爾表現出業餘時代的劣根性」。對教練的批評為:調度不夠靈活、戰略戰術跟不上時代的進步,傳統戰術在長期比賽顯現疲態,重要關鍵時刻常被識破,造成戰情重大改變,影響球員士氣,另外對球員的訓練及要求,均嚴重不足,而產生士氣鬆散及體力衰退等嚴重問題。「計畫書」對三商虎隊在職棒元年上半球季能得到冠軍,認為主要因素的分析為,三商企業全力支持,興建球場宿舍及其他各項硬體設施,使三商隊能夠比其他三隊更早進入最佳狀況,而反觀其他三隊「尚無背後企業全力支持」,因此三商隊才能脫穎而出。許正宗:我沒有「劣根性」曾經赴日加入業餘棒球隊,目前已退休的棒球國手許正宗昨天表示,他打棒球時一直是很盡職的選手,目前從事汽車銷售業也很順利,他沒有「劣根性」。許正宗對三商隊領隊陳君毅,批評該隊選手有「業餘選手的劣根性」一事不以為然。他說,他是業餘選手出身,絕不能接受這個說法。合約一面倒 偏向資方閉著眼簽約 保障安在「這是一份很糟糕的合約。」法界人士昨天在看過林信彰與三商隊所簽的合約後均表示,合約內容一面倒向資方,球員與教練並未有合理保障,最好能爭取修改其中部分條款。事實上,中華職棒聯盟成立時,教練與球員幾乎都閉著眼睛簽合約。林信彰表示,他根本未注意合約的內容,很多球員也未注意到這方面問題。法界人士指出,以契約第一條為例,只規範球員與教練應遵守的義務,而其中很多規定相當抽象,無明確標準,這就使得十四條「解約條款」第一款「違背本契約規定」變成漫無標準,資方可為所欲為。解約條款第二款「不適任」也是一個相當抽象的規定。何謂不適任?那些行為屬於「不適任」,都應有明確規定。對美國職棒有深入了解的一位中華職棒聯盟仲裁委員則認為,合約中對勞方的保障確實不夠。以契約第十六條為例,規定若因「解約條款」而提前中止契約時,簽約金應退還。以林信彰為例,他簽下三年約,拿簽約金一百萬元,此時解約就得退還六十七萬元。他表示,美國很少簽這種約,通常簽約金均不收回,甚至薪水還有一段保證給付時間。例如,某球員與球團簽五年約,約中可能規定無論有任何狀況發生,球團保證照付前兩年薪水,但後三年就不保證了,至於簽約金,只要簽約就不退了。對於三商隊欲解聘教練團,這位仲裁委員表示,球團欲解聘戰績不錯的教練,在國外並非沒有,常是因為教練與球團間有觀念上的嚴重分歧或訓練方法的衝突,但是,球團會給教練合理的保障及合理的說明與解釋,因此,三商隊最好能公開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法界人士:「不適任」要有事實三商隊如以「不適任」為由解聘教練團,法界人士指出,三商隊必需提出具體事實為依據,這個理由才能成立。昨天看過三商隊總教練林信彰與三商球團所簽契約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契約中雖規定「不適任」可以減薪或終止合約,但三商隊仍應提出具體事實及三商隊認定教練團不適任的明確理由。三商隊如果執意要解聘教練團,法律界人士指出,依契約自由原則,林信彰等教練團必須遵循約中十七條規定:「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均交由中華職棒聯盟仲裁,並遵守該仲裁判斷。」因此,提交仲裁必須先進行,等仲裁結果公佈,若依一般常理衡斷有明顯不公平,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出版者:
聯合報
日期:
1991-01-01
格式:
XML檔
來源: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31308
語言:
中文
關聯:
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台灣棒球運動珍貴新聞檔案數位資料館 http://ndap.dils.tku.edu.tw/
範圍:
Taiwan, ROC
管理權:
聯合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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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 - 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
林信成
(02)2621-5656 #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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