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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者:
本報訊
主題與關鍵字:
體育新聞
描述:
八.○○守備八‧○一除投手、捕手外,野手可在線內有效地域內任何地方配置。八.○二投手於比賽開始前,或調換投手時,准許與捕手以十球為限作練習投球。各局比賽開始前准試投五球為限,此間比賽停止。八.○三調換投手後之繼任投手,除負傷經裁判員認為不能繼續任投者外,應對當時的打者或對該局負有投球完成的義務。八‧○四正規的投球姿勢分為揮轉胳臂姿勢(Windup Position)及固定姿勢(Set Position)兩種,隨時可採用任何一種。投手投球時應路投手板,始得接受捕手之暗號。(一)揮轉胳臂姿勢:投手應面對打者站立,其軸腳不得超出投手板側方,全部置於投手板上或觸於投手板前緣,另一腳之位置並無限制。從這姿勢,向打者投球開始自然的動作,不得中途休止、變更,應完成投球;除實際投球外,任何腳均不得離開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的腳(不是軸腳)得退後方一步或踏出前方一步。註:投手的軸腳不越出投手板的側方,全部置於投手板或觸於投手板之前緣,將球以兩手持於身體之前方者,不論另一腳置於任何地方,視為揮轉胳臂姿勢投球。(二)固定姿勢:投手應面對打者站立,其軸腳不應越出投手側方。全部置於投手板或不離投手板前緣,另一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方,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要靜止完全的動作。由這個姿勢可投球於打者,亦可傳球於壘,亦可將軸腳退至投手板的後方;採取固定姿勢前,能用Stretch的自然準備動作(Stretch係將胳臂伸展頭上或身體的前方之行為),但一旦用Stretch者,對打者投球以前,必定採取固定姿勢,採取固定姿勢投球開始自然動作,中途不得休止、變更,應完成該投球。(三)投手於準備動作中且未投給打者的自然動作以前,不管何時都可傳球於各壘,但需預先應向擬傳給壘的方向,並直接踏出。(四)壘無跑者時,投手非法投球者,該球應算壞球。但打者因安打、漏接、四壞球而到達一壘者應除外。(五)投手之軸腳退踏投手板時即視為內野手。所以傳球於壘變成惡傳者,與其他內野手同樣條件處理。八‧○五投手禁止左列情形:(一)(1)將異物附於球上。(2)唾液附於球或手套。(3)用手套、身體或衣服磨擦球。(4)不論如何方法損傷球。(5)投所謂Shine球、Spit球、Mud球或Emery球。當然投手可用素手擦球,但是投手可用松脂粉附於不戴手套的手。罰則:投手違反本項的任何規定,裁判員應即命令退出比賽場。(二)打者在打者席時,故意傳球於捕手以外之野手拖延比賽者。但企圖殺跑者應除外。罰則:經裁判警告後,仍有繼續遲延行為者,命令該投手退出該比賽。 (三)以打者為目標投球者。如有此事發生時,裁判以自己的見解宜告暫停,並警告守備隊經理及投手不應再有類似投球,如繼續有此項投球時,裁判員命令投手退出比賽。以打者為目標投球,是違反運動精神,同時是非常的危險,主審及裁判員不要躊躇,應嚴格執行。八‧○六壘無跑者時,投手於接球二十妙內應向打者投球,投手違反本規則拖延比賽者,裁判員得判為壞球。註:本規則係為防止不必要的拖延,裁判員應強調左列事項:(1)捕手接到球後應即還球於投手。(2)投手接到球應即踏投手板就投球位置。如投手拖延比賽明顯者,裁判應即判處罰。八‧○七跑者一人或一人以上在壘時,左列情形之一者即為投手犯規:(一)觸於投手板之投手,已開始投球的自然動作,而不實行投球者。(二)觸於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於一壘,其實不傳球者。(三)觸於投手板之投手,傳球於壘以前,腳無直接踏出該壘的方向者。(四)觸於投手板的投手,對無跑者之壘傳球或假裝傳球者。但Play的必要可傳球。(五)投手非法投球者(參照八.○八及四)三五)(六)投手不面對打者投球者。(七)投手不觸於投手板,作關聯投球的自然動作者。(八)投手無必要時故意拖延比賽者。(九)投手無持球,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或離開投手板,假裝投球行為者。(十)投手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於壘外,任何一手放離球者。(十)(一)觸於投手板之投手,無論偶然或故意掉落球者。(十)(二)故意給四壞球的投手,投球給不在捕手區的捕手者。(十)(三)投手由固定姿勢投球時,無完全靜止投球者。罰則:投手犯規即成「死球」,各跑者無出局危險各給與一個壘。但雖是投手犯規,打者安打,野手漏接,四壞球或其他原因進至一壘,且其他跑者最少進了一個壘時,比賽繼續進行,與投手犯規無關。註:跑者擬進壘,空過最初之壘,因提出Appeal被判出局,適用本規則時,應解釋已進一壘。八‧○八投手不得趁打者不注意時投球,如投手違反,裁判員應警告一次,無罰則。九.○○裁判員九.○1各裁判員係少年棒球聯盟負責人的代表,故對比賽的準備,直接間接受員責人賦予完全的權利。九‧○二裁判員對有關本規則未定明之事項,賦有基本裁定的權限。九‧○三對裁判員的判定,經理、教練及選手不得提出異議。九.○四裁判員有錯誤適用規則之嫌疑時,只限經理有要求訂正判定的權利,其他任何人無此權利。如有提出Appeal,裁判員應與其他裁判員協議,認為如有違反規則即訂正裁定。但經理不在時,得田成人的教練提出。九‧○五任何裁判員不得對某一裁判員之裁定插嘴,批判或要求推翻其裁定,但受該裁判員要求協議則不在此限。九‧○六如比賽只有一人擔任裁判者,其義務及權限蓋及整個球場及本規則所有條項,應站在執行任務之最適當位置。九‧○七有二人以上裁判員者,一人任主任裁判員(主審),其餘任壘審。九‧○八主審的任務:(一)有關比賽的進行之一切權利、義務和責任。(二)站在捕手後方,宣告好球壞球。(三)除由壘審宣告以外,裁定線內界外球。(四)有關打者一切的裁定。(五)除由壘審裁定以外的一切判決。(六)放棄比賽的判決。(七)應保持預備球,以備左列之情形使用之:(1)球被擊出場外。(2)球變色或不得使用者。(3)投手要求調換使用球時。九.○九壘審的任務:(一)應站於最適富的地點,以作臨機裁定。(二)除由主審裁定外,作有關壘的一切判決。(三)對暫停,投手犯規,球的損傷及變色,違反規則投球等,與主審有同等之判決權利。(四)執行本規則,採取各種方法協助主審,如犯此規則的經理、教練及選手得命令退出球場,與主審享有同等之判決權利。九‧一○裁判員於比賽終結二十四小時以內,應將命令退出球場之選手、經理、教練及所有違反規則等,報告地方聯盟員責人。九‧一一聯盟負責人接到判決報告以後,應召集該被處罰的隊員,經理或教練,在至少有三人以上的審判會中說明行為實情後,審判會應該強調裁判員的公正判決。九.一二除患病或受傷外,在比賽中不准更換裁判員。一○.○○記錄員(一)公認的記錄員,記錄比賽結果,這些記錄是最終的而且是公認的。違反任何比賽規則及牴觸裁判之判定,則不予記錄。 (二)記錄員對任何暫停,比賽完畢或關於比賽不能完成為正式比賽者,應於二十四小時以內向聯盟負責人提出報告書。(三)當抗議或暫停比賽,記錄員應將抗議或停止時之得分、出局數、各跑者的位置、打省的球數,均應詳細記載。最重要是由該停止時的狀態再開始比賽。(四)記錄員雖知道選手打擊順序錯誤,不能對裁判員或兩隊任何人通告事實而促其注意。這是an Appeal Play。(五)記錄員如發現三出局以前攻守互換者,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六)有關少年棒球聯盟記錄員的守則,均詳載於少年棒球聯盟記錄簿內。(完)
出版者:
聯合報
日期:
1971-01-25
格式:
XML檔
來源: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3551
語言:
中文
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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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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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1-5656 #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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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本報訊(1971-01-25)。[中華民國國中組棒球規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24/e3/e8.html(2012/07/1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24/e3/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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