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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著作者:
本報訊
主題與關鍵字:
體育新聞
描述:
六.一九 以下情形,比賽可告結束:(一)主隊六局比客隊七局得分較多時。(二)主隊以七局終結前,分數已超過客隊時。如在最後後半局,打者打出牆外或打入外野觀眾席內的全壘打時,該打者及所有跑者均得分,但各跑者仍應依照順序觸踏各壘,末局的得分亦應加在總分計算。(三)七局終結分數相同時,繼續比賽至同一局任何一隊比對方隊獲多分數為止。如主隊在七局以後延長的攻擊中,獲分較多時,該比賽即終結。(四)天黑或其他理由比賽不能繼續者,但兩隊賽完五局或五局以上,得分應算至比賽局數。如主隊賽完四局或五局終結前得分比客隊賽完五局之分數多者。(五)賽完五局裁判員命令比賽停止時,得分以最終賽完局的分數為準。如主隊得分比客隊多,尚在繼續攻擊而中止時,已得分數應算。而賽完五局後主隊分數領先,客隊攻擊中所得分數亦算。六.二○ 正式平分比賽,係主審因天黑或其他理由認為比賽不能繼續進行時,命令終結:(一)賽完五局或五局以上雙方得分相同者。(二)賽完五局或五局以上輪到主隊攻擊中,在該局終結前與客隊得分相同者。(三)主隊於五局後半攻擊中得分與客隊相同者。註一:無勝負比賽的再比賽應從被宣判停止的狀態再開始比賽,打擊及守備的記錄全部列入。註二:正式平分比賽或停止比賽,再開始比賽時由同一狀態開始,最好由原班人員上場,但投手應依投手規則,打擊、守備、投球應列入記錄,視為同一比賽。(四)無論如何,四局半或五局開始狀態不得視為正式平分比賽,如再比賽則應從頭開始。註:因為記分的目的,所以關於打擊、守備、投球記錄應作廢,而投手所投局數應計入本週分內。六.二一 主審依左列情形宣告為放棄比賽,指明犯規球隊,並以對方為勝:(一)一隊拒絕繼續比賽時。(二)一隊不足九人選手或不能配置時。(三)故意拖延比賽時。(四)受警告後故意繼續犯規時。六‧二二 被判放棄比賽應將其情形登記於記錄簿,由主審簽字,並於比賽後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敘其理由報告主辦單位代表人,如未報告仍視為有效。六.二三 提訴比賽(抗議):(一)抗議係僅限於違反棒球規則的解釋及起用不合資格的選手時。對於裁判的判定不得抗議。關於(三.○○規定)用具不合規定,不能為抗議的根據。(二)各隊僅經理有抗議權,但經理不在時可由成人的教練行之。(三)抗議應依左列行之:(1)經理應在次一比賽動作未開始以前向裁判員以繼續比賽為條件下提出抗議。(2)裁判員受經理的抗議後,應與其他裁判員洽商,如係判定不對者應更正自己的裁定,但洽商結果並無不妥者,應聲明受理抗議繼續比賽,未聲明亦不影響原判決效力。(四)抗議無資格的球員參加僅由裁判員於比賽未完時受理,如發現不合資格選手在內者取消資格,而比賽再行開始。是否抗議係由經理決定之。(五)無論任何理由的抗議,應以書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聯盟理事長提出。(六)該聯盟理事長及其他各隊的代表人,(經理與裁判除外)應組織審判委員會對於聽取抗議後應作審議決定。註一:其他的糾紛,例如在球場的禮貌及聯盟有關人員及觀眾態度等違反規則,由理事會遇有抗議時審議決定之。註二:少年棒球聯盟國中組職員對其抗議應先予防止,當然豫想會提出抗議時應即加注意。例如經理、記錄員、聯盟職員或裁判,發現投手比賽前己不合格或比賽中次局尚未關始以前發現已無資格時,應即提供該經理注意,在尚未犯規前應該防止。七.○○ 攻擊七.○一 得分。(一)跑者在三人未出局以前,觸及一、二、三壘及本壘者,即為得分。例外情形:第三出局成立同時跑者進入本壘則不算得分。(1)打者進一壘時成為第三出局者。(2)第三出局者係被封殺,該動作或其動作中間進入本壘者。(3)前位跑者因未觸壘而被判為第三出局者。(二)正式比賽最後一局或延長賽之後半局,打者因四壞球或安打,使獲得勝利的跑者得分,裁判必須於三壘跑者進入本壘及打者進入一壘後,方得宣佈比賽完結。七.○二 第二局以下的每局的第一打者,係從前一局最後出局者的次一打者開始。註;打者在打擊時無關打者的打擊,因壘上跑者被判為第三個出局時,該打者應輪為次局的第一打者,其球數亦從頭開始計算。七‧○三 攻擊隊隊負三人正式出局後,即輪為守備,由對方成為攻擊隊。七.○四 正式比賽賽完時,以兩隊總得分決定勝負,同時比賽完結。(一)客隊完了七局前半的攻擊,主隊領先則比賽完結。(二)兩隊賽完七局的攻守,客隊領先則比賽完結。(三)主隊在七局或延長賽後半局的攻擊中,獲勝分的跑者而得分時,該比賽即終結。註一:最尾局的後半,打者擊出牆外全壘打時,打者及佔壘的跑者順序觸各壘承認其得分,當打者觸於本壘時,比賽即終結。註二:比賽七局或延長賽的後半,擊出牆外的全壘打者,因越過前位跑者被判出局時,不俟其全部跑者得分,即獲勝分的跑者得分時比賽即終結。(四)截止比賽係由裁判員命令終結比賽時,兩隊所得總分決定勝負。七.○五 攻擊隊得於一、三壘附近的指導區,只准許各置一人為指揮。指導要:(一)應穿該隊球衣。(二)常留於指導區內。(三)限於對自己隊員助言。被替換而退出比賽的球員,得擔任為指導。七.○六 打者成為跑者上壘或被判出局,即稱為打擊完結。七.○七 打者依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局:(一)除擦棒界外球外,線內飛球或界外飛球在落地前被守備隊員正式捕接時。(二)第三好球為捕手正式捕接,包括擦棒界外球。(三)當二死以前而第一壘有跑者時,第三好球沒有被捕手接住,打者應出局。(四)打者犯規擊球時,成為死球,跑者不得進壘。打者實際無擊球動作,無論線內球界外球,並無罰則,比賽仍繼續進行中。犯規擊球就是打者一腳或雙腳踏出打擊區擊球。(七)
出版者:
聯合報
日期:
1971-01-21
格式:
XML檔
來源: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3545
語言:
中文
關聯:
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台灣棒球運動珍貴新聞檔案數位資料館 http://ndap.dils.tku.edu.tw/
範圍:
Taiwan, ROC
管理權:
聯合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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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1-5656 # 3106
sclin@mail.tku.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本報訊(1971-01-21)。[中華民國國中組棒球規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24/e3/e2.html(2012/07/1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24/e3/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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