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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本報訊
主題與關鍵字:
體育新聞
描述:
(五)在第三好球因觸擊成為界外球者。(六)打出內野飛球時。(參照四‧三八)(七)擬打第三好球或擬觸擊,而球觸於打者身體時。此時成為「死球」比賽停止球,跑者不得進壘。(八)打者於線內再度以球棒擊球(包含觸擊)或投擲球棒碰到球時,或向一壘跑恰巧觸球使改變球路時。此時成為死球,跑者不得進壘。(九)打者於有效地區掉落球棒,使改變球路時。裁判認為如不是故意,則比賽為活球,繼續進行中。(十)打者打擊或觸擊後,為跑進一壘,無論方法如何,將尚未決定為界外球於界外區域旋轉的球,故意使它改變球路時。此時為比賽停止球,跑者不得進壘。(十)(一)打線內球,打者到達一壘以前,被守備野手持球觸於身體或一壘時。(十)(二)在二出局以前一壘有跑者時,無論其他壘(二、三壘)有無跑者,打者擊出線內飛球或平飛球,守備故意漏接時。跑者可以自己冒險進壘,但無歸壘的義務。例外:假使該野手無觸球落地,在此情形打者不予出局。適用內野飛球者除外。(十)(三)當球正傳向一壘,打者由本壘跑進一壘後半,跑出三呎線外或跑入線內,裁判員認有妨礙傳球於一壘時。此時成為死球,跑者應歸原壘。但為避開處理打球的野手時,得跑出三呎線外或跑入線內。(十)(四)打者未迅速進入打擊區(就打擊位置),裁判員可命令投手投球,所有投球無論有無通過好球範圍,均算好球。設打者人打擊區後好壞球仍照常計算,如打者被宣告第三好球,仍未入打擊區即判出局(十)(五)腳踏出打擊區或用其他方法妨礙捕手守備或傳球者,打者應出局,此時成為死球,跑者不得進壘;但捕手雖受妨礙而仍傳球刺殺跑者成功,或在本壘使跑者觸殺出局未得分者,則打者可不受罰出局。(十)(六)投手就規定位置後,打者從打擊區遷移於另一邊的打擊區者。(十)(七)不依順序打擊被對方發覺提出Appeal時出局。如未打完時被發覺者,正位打者應承擔該打者之好壞球數,不因此判出局。不正位打者擊球後,對方隊在投手尚未投球給次打者的第一球以前,向裁判員提出異議者,應宣告正位打者出局,而打擊順序名單內的次打者應即相任打擊。如因不正位打者的行為進壘或得分者皆無效;這可解釋為安打係不正位打者的行為,得四壞球進一壘亦是不正當的行為,但該打擊中,跑者偷壘、投手犯規、暴投、漏接等均不視為以不正位打者的行為,所佔有壘應予承認。按本規則,錯打如未被發覺,即對方隊經理或教練及選手等,於投手尚未投球給次打者未打第一球以前提出異議才有效。但打者不依順序進入打擊,未經對方提出Appeal時,裁判員不得對任何人提醒其事。舉例:打擊順序假定為(一)陳知元(二)林一(三)王二(四)張三(五)李四。(1)林一在二好球二壞球時,該隊經理自己發覺打擊順序錯誤,向裁判請求暫停,並調陳知元打擊,此時陳知元應承接林一的球數繼續打擊,但次打者照常為林一。(2)林一打擊順序錯誤且擊出乙支三壘安打,使壘上的跑者均返回本壘得分,次打者王二入打擊且投手已投了第一球後,此時守備隊才發現林一打擊順序錯誤而提出異議,但因已投了第一球,所以依規則林一的安打應為合法,得分亦應被承認。(3)林一打擊順序錯誤打出乙支三壘安打,使壘上的跑者均返回本壘得分,陳知元再誤入打擊區且投手已投了第一球,此時守備隊才發覺林一的次打者係王二,所以提出異議,在此場合,林一的三壘安打以及所有得分被認定,王二應承接陳知元的球數入場打擊,而次打者應為張三。(4)打擊應該輪到陳知元而林一卻出場打出三壘安打,所有跑者進本壘得分,但在次打者出場投手尚未投第一球以前,由守備隊經理發現提出異議,裁判員應宜判正位打看陳知元出局,跑者返原壘,所有的得分亦無效,然後應由林一打擊。(5)應輪到陳知元打擊時,張三出場打擊且上一壘,在投手尚未向次打者投第一球以前,經對方發現錯誤提出異議時,此場合陳知元應判出局,然後打者為林一;但在向次打者投第一球以後對方尚未發覺者,次打者應為李四。(十)(八)打者在野手尚未接觸線內球之前而觸球者。七.○八 有左列之一者打者變為跑者,且無任何危險得安全進入一壘。(一)裁判員宣告四壞球者。(二)捕手妨礙打擊時。但捕手雖有妨礙,打者因安打,野手失誤等進入一壘,其跑者出局者則不在此限。捕手雖碰著打者球棒或以其他方法妨礙打擊,而打者進一壘,其他跑者亦無出局,該捕手妨礙動作不成立。如因捕手妨礙打者在一壘出局,其他跑者亦遭出局時,妨礙應予成立,成為死球,應給予打者保送一壘,應讓出壘的跑者亦保送進壘,其他跑者不得進壘。如遭妨礙打者無論打擊落空或擦棒球或界外球,均應保送一壘。(三)打者按規定於打擊區無法避開投手投出的球而被球擊中身體者。如不擬避開來球時,裁判員應按規則判為好球或壞球,成死球,跑者不得進壘。(四)線內球在野手未抓球以前,觸於線內的裁判員或跑者。但線內球一旦通過內野手(除投手)觸於裁判員,或直接碰到野手(包含投手),比賽為進行中。線內球跳出界外觸於裁判員仍為比賽進行中。七.○九 左列情形之一者,打者成為跑者,有出局的危險:(一)打線內球時。(二)第三好球沒有被捕手捕住,規定(1)一壘無跑者(2)二死而一壘有跑者,則打者成為跑者,有出局的危險。(三)跑向一壘時,跑過或滑過未即時回壘,如跑者有意企圖跑向二壘被觸球者會遭出局;又跑過一壘或滑過一壘,擬向選手席或前往守備,被對方持球觸壘而提出異議,會遭出局。七.一○ 跑者應按順序觸壘,至出局,進壘或合法讓該壘與後位跑者止,有佔該壘的權利。七.一一 跑者進壘時,應順一壘、二壘、三壘、本壘的次序,且須觸及各壘。(一)如發生應回原壘時,須照相反順序觸於各壘歸回原壘。死球或比賽停止時,則無須觸於途中的壘,可直接歸回原壘。(參照七.二二B)(二)打者跑進一壘時,得跑過或滑過該壘,但需立即歸壘。(三)跑者為進壘或歸壘而未觸壘,被野手以球觸其身體或握球的手及手套觸於該壘或原壘者,跑者應出局,這是Appeal Play。(四)二死以前,後位跑者不因前位跑者之未觸壘而受影響。如受提出異議結果未觸壘被判為第三出局者,後位跑者的得分亦不得承認。七.一二 二人跑者不得同時佔有同一個壘,比賽進行中,二人共佔一個壘,如被觸球時,後位跑者應出局,該壘佔有權係屬於前位跑者。七.一三 左列情形之一者,打者除外,各跑者均無出局的危險,可保送一壘:(一)投手犯規(參照八.○七)(二)打著保送進一壘時,除四壞球外,均為「死球」比賽進行中。(三)打者所打線內球,尚未觸於野手或尚未通過野手以前碰著裁判員或其他跑者時,應進壘的得進壘,碰到球的跑者當然出局。(四)捕手及其他野手妨礙跑壘時,前位跑者被擠進壘的得進壘。(五)投手從投手板上擬刺跑者,所傳的球進入看台或選手席,或越過圍牆或遮網或觸著觀眾時,成為「死球」比賽停止。(八)
出版者:
聯合報
日期:
1971-01-22
格式:
XML檔
來源: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3546
語言:
中文
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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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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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1-5656 #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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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本報訊(1971-01-22)。[中華民國國中組棒球規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24/e3/e3.html(2012/07/1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24/e3/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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