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函為本省公路局代管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一○三巷三○號及信義路二段一六一巷八號省有無須保留公用宿舍房地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本案房地基於下述三點情形,應該省政府暫緩處分。「一、本案房屋迄今既尚未辦妥產權登記為免發生產權糾紛不宜急於處理。二、本案土地位於繁華地區地價甚高省府將以何種方式加以處分,在提議案中,尚無明確表示,故未便遽予同意,以免有損公帑。三、據說明本案土地其中之一筆將讓售與農工企業公司,由該公司興建房屋出售,另一筆則為標售,何以不同?且省有財產是否可按此方式由某一公司牟利,值得考慮。」暨臺灣省政府函為該府擬處分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一○三巷三○號等兩筆省有房地,擬出售,請審議同意案,經決議,同意依省有房地出售辦法有關規定公閞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