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函據財政廳簽報擬出售接管原由臺北市政府代管省有非公用土地二二0筆,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一、本案中所列臺北市水源段一二七-三土地,係由臺北市國宅會租用作為興建國民住宅用地應予保留,請省政府將該會租用該筆土地之經過詳情,向本會提出報告後再議。二、本案中所列臺北市幸段四0號土地,係由私立開南工商職校借用為校地,應請省政府專案處理。三、其餘二一八筆土地,同意依法出售。並附帶決議:在臺北市未改制前,完成處分程序,而為臺北市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讓售與臺北市政府者,請財政廳會同本會財政審查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