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吳水雲質詢:一、貧民施醫辦法第七條之住院治療規定,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期滿之後,如經醫院診斷,必須再住院治療者,能延長住院時間,但不得超過十五天,延長的總日數以兩個月為限,雖然施醫辦法第八條規定:沒有好的可以再向縣市政府申請核發醫療救濟金,但縣市政府此項預算非常有限,所以此項規定與政府實施救濟貧民德政的原旨有所違背,是否須要加以修改,或有其他補救辦法?二、今天社會不斷在進步,犯案的方法越來越高明,仍有幾個大的命案還沒偵破,尤其在地方所發生的案件,偵破的比例可能比較低,我建議加強偵查人員的儀器設備,同時要積極的、有計劃的培養偵查人員具備現代的科學知識或技術,否則成立一專案小組,支援協助各地重大刑案的偵破;三、關於村里民大會效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