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吳水雲質詢:一、貧民施醫辦法第七條之住院治療規定,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期滿之後,如經醫院診斷,必須再住院治療者,能延長住院時間,但不得超過十五天,延長的總日數以兩個月為限,雖然施醫辦法第八條規定:沒有好的可以再向縣市政府申請核發醫療救濟金,但縣市政府此項預算非常有限,所以此項規定與政府實施救濟貧民德政的原旨有所違背,是否須要加以修改,或有其他補救辦法?二、今天社會不斷在進步,犯案的方法越來越高明,仍有幾個大的命案還沒偵破,尤其在地方所發生的案件,偵破的比例可能比較低,我建議加強偵查人員的儀器設備,同時要積極的、有計劃的培養偵查人員具備現代的科學知識或技術,否則成立一專案小組,支援協助各地重大刑案的偵破;三、關於村里民大會效果問題。

議員吳水雲質詢:一、貧民施醫辦法第七條之住院治療規定,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期滿之後,如經醫院診斷,必須再住院治療者,能延長住院時間,但不得超過十五天,延長的總日數以兩個月為限,雖然施醫辦法第八條規定:沒有好的可以再向縣市政府申請核發醫療救濟金,但縣市政府此項預算非常有限,所以此項規定與政府實施救濟貧民德政的原旨有所違背,是否須要加以修改,或有其他補救辦法?二、今天社會不斷在進步,犯案的方法越來越高明,仍有幾個大的命案還沒偵破,尤其在地方所發生的案件,偵破的比例可能比較低,我建議加強偵查人員的儀器設備,同時要積極的、有計劃的培養偵查人員具備現代的科學知識或技術,否則成立一專案小組,支援協助各地重大刑案的偵破;三、關於村里民大會效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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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5-01OA-28-6-2-00-00101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223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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