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想上一次大會的時候,省府把觀光事業當局的組織規程送到我們議會來審查,我們議會當時大家認為組織過於龐大,人員的增加不少,所以對人民之負擔無形中增加,審查的結果是退回去,沒有通過,那麼今天已經把組織的規程公佈了,局長也派出來了,一切都就緒了,雖然我很恭喜,但是我們站在議會的立場上,我有兩個疑問,第一點疑問,我們議會的職權,你要我們擱在什麼地方否?第二點,今天觀光局的成立已經派了局長,是不是合法?還是請處長要再重新檢討,不然的話,將來的預算要怎麼編?關於中壢到臺北的車票問題,每一次都是推說是教育廳的問題,教育廳推說是交通處的問題,究竟這個事情,我們議會通過的你不執行算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