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港工捐的問題,建議處長把港工捐辦法第八條予以修改,在「該辦法第八條代收捐款彙齊逕繳省庫」下增添「特別基金」四字,並將第八條「其省政建設費」修改,這樣一來,我相信今後,港方面的收入,能以港養港,不僅能維持基、高兩港的建設,而且交通處能將港方的收入盈餘撥交花蓮港,航業公司等單位擴建工程及建設,這一點處長的看法如何?據報載高雄方面即將徵收○點七五的港工捐,這一點未知是否事實?據報載高雄方面即將徵收○點七五的港工捐,這一點未知是否事實?其次關於觀光事業的問題,對今後如何發展觀光事業?最後一點,我要跟高雄港務局李局長弄個清楚,昨天今天我們都在說的問題,這問題就是公報所載甲種輪船裝卸標準的問題,基本設備應該仍舊參加工作,李局長的看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