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人原日本兵問題的解決之道:1我方洽商人員組成為何?其代表性如何;2我方洽商前有何索賠腹案或計畫;3我方經由何機構成立專責機構負責;4有關索償者名單是如何確定?有否全部包括,對未包括者如何補救;5有關索價的金額是如何訂定?其標準為何;6償還的時間是否商訂?期限為何;7將來日本政府償還補償金後,不得藉口任何名目課征稅金;二、看執政黨研擬「地方自治制度」決議有感:(一)什麼是解除戒嚴?是只要解除執政黨所表示的所謂只戒嚴百分之十的部分嗎?或者祇戒嚴百分之十;(二)什麼叫做回歸憲法;(三)既然要解除戒嚴,為何還要制訂國安法;(四)國安法是做什麼用途?其與憲法有衝突時,違背憲法的部分如何解決;(五)既然要回歸憲法,為什麼還存在「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何者才是正統的國法;(六)省市政府組織型態維持現狀,如果這樣省府不合法制的單位及其內的黑官如何解決;(七)省市行政首長官派,其理由安在?為何不能由全民改選;(八)省政府在中央對「臺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制訂過程將扮何種角色?其所佔分量如何;(九)臺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到底何時立法;三、再促農民保險之全面施行:由民國七十四年農民健康保險的試辦到七十六年試辦期滿,請問是繼續維持現狀試辦或擴大範圍到什麼程度亦或全面性實施呢?而其費率多少?虧損幅度多少?如何未雨繆謀其經費來源呢;四、中醫勞保問題的探討與建議:有關中醫勞保,聽說要限制縣內勞工投保人數必須到達十萬人以上,始能推荐一家中醫醫院為「中醫勞保指定醫院」,可有事實;五、請擴大籌設勞工消費合作社;六、再論老人問題:我國的「老人福利法」於第七條文規定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設立並獎助私人設立各類老人福利機構,對此規定政府究竟做了多少?至於撫養親屬寬減額,是寬限多少;七、為一?被遺忘的子民─臺灣原住民,山胞的前途請命:(一)政府對臺灣原住民的發展前途,其政策如何?政策落實嗎正(二)職司臺灣原住民的發展輔導及推行的行政機構為何?有否專責機構?或是多頭馬車式的;(三)山胞教育,正確的倫理觀念及經濟觀念的建立,施行得完善嗎;(四)山胞女性從事雛妓工作及童工問題有何解決之道;(五)山胞經濟普遍困頓,應如何改善?山胞就業輔導如何落實;(六)山胞生活環境品質如何改善?環山部落山青暴斃之因何在?如何防止及救護;(七)臺灣原住民文化的保存工作有否積極進行?有無專職機構負責。

一、臺灣人原日本兵問題的解決之道:1我方洽商人員組成為何?其代表性如何;2我方洽商前有何索賠腹案或計畫;3我方經由何機構成立專責機構負責;4有關索償者名單是如何確定?有否全部包括,對未包括者如何補救;5有關索價的金額是如何訂定?其標準為何;6償還的時間是否商訂?期限為何;7將來日本政府償還補償金後,不得藉口任何名目課征稅金;二、看執政黨研擬「地方自治制度」決議有感:(一)什麼是解除戒嚴?是只要解除執政黨所表示的所謂只戒嚴百分之十的部分嗎?或者祇戒嚴百分之十;(二)什麼叫做回歸憲法;(三)既然要解除戒嚴,為何還要制訂國安法;(四)國安法是做什麼用途?其與憲法有衝突時,違背憲法的部分如何解決;(五)既然要回歸憲法,為什麼還存在「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何者才是正統的國法;(六)省市政府組織型態維持現狀,如果這樣省府不合法制的單位及其內的黑官如何解決;(七)省市行政首長官派,其理由安在?為何不能由全民改選;(八)省政府在中央對「臺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制訂過程將扮何種角色?其所佔分量如何;(九)臺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到底何時立法;三、再促農民保險之全面施行:由民國七十四年農民健康保險的試辦到七十六年試辦期滿,請問是繼續維持現狀試辦或擴大範圍到什麼程度亦或全面性實施呢?而其費率多少?虧損幅度多少?如何未雨繆謀其經費來源呢;四、中醫勞保問題的探討與建議:有關中醫勞保,聽說要限制縣內勞工投保人數必須到達十萬人以上,始能推荐一家中醫醫院為「中醫勞保指定醫院」,可有事實;五、請擴大籌設勞工消費合作社;六、再論老人問題:我國的「老人福利法」於第七條文規定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設立並獎助私人設立各類老人福利機構,對此規定政府究竟做了多少?至於撫養親屬寬減額,是寬限多少;七、為一?被遺忘的子民─臺灣原住民,山胞的前途請命:(一)政府對臺灣原住民的發展前途,其政策如何?政策落實嗎正(二)職司臺灣原住民的發展輔導及推行的行政機構為何?有否專責機構?或是多頭馬車式的;(三)山胞教育,正確的倫理觀念及經濟觀念的建立,施行得完善嗎;(四)山胞女性從事雛妓工作及童工問題有何解決之道;(五)山胞經濟普遍困頓,應如何改善?山胞就業輔導如何落實;(六)山胞生活環境品質如何改善?環山部落山青暴斃之因何在?如何防止及救護;(七)臺灣原住民文化的保存工作有否積極進行?有無專職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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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8-03OA-59-6-2-00-01111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633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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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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