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廠廢水處理問題:廳長報告中第八頁〈五〉工廠廢止之防止第四行裡面:對於已設立之工廠如有廢水排入河川或灌溉圳渠者,若不合規定標準時,應限於一年內改善完妥,否則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得與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處分;舉例請教,新營有一個糖廠,有一個副?加工廠,還有一個臺灣紙業公司新營紙廠及永豐紙廠,這四個工廠的廢水,排出於濁水溪,下游的農民紛紛把這農耕地改變成魚塭,用這溪水來養魚,由於這廢水對於魚苗有害,魚塭業提出抗議;新營紙廠為了要處理這污水,花了六千萬元的設備,還不能完全使這污水乾淨,不過較以往的濃度已經淡的多了;今天對這些工廠搗蛋的話,這些工廠非停業不可,換句話說就在這紙廠附近做一個魚塭的話,這個紙廠非關門不可,在這種狀況,不曉得廳長準備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我覺得是不是魚塭業者應該要遷就工廠才對,應該考慮設廠先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