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警察風紀之整飭,仍有少數不肖警員不無違法犯紀者,或為保庇違法者,將檢舉書、議員之私函給當事人公開,惹起無謂之糾紛與誤會,同時其服務態度橫暴官僚,管區之督察調查警察違法案件,似有包庇之嫌,未能做到公正合理,未知有無辦法予以整飭;二、警察人員對於有執照有繳稅金之特種營業為取締之對象,放鬆地下妨害案,譬如:僱用服務生未申報被查獲四次,負責人拘留七日,並勒令歇業,警察局是根據違警法第六十四條之妨害風俗之條例辦理,但其條文共有八項,並無僱用未申報服務生受到妨害風俗之處分,就是觸法,其條文只有停止其營業或飭令歇業,並無拘留七日之處分,只有該條例五十四條妨害安寧秩序之違警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未知處長之高見如何?同六十四條姦宿暗娼者可適用該條例,但非婚之男女在旅社被查到,亦以妨害風俗處分,未知有無法之依據?三、至於少年犯罪之猖獗,竊盜案件之佔全般刑案百分之六十以上,已形成之嚴重社會問題,警務處有無良好之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