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處李處長關於公務員休假的問題,依照規定服務三年每年可休假二星期,六年可休假三星期,九年可休假四星期,制度很好,可讓公務員工作一段期間後攜眷到他處旅行,若可化整為零,有的早上起不來,不也就可以休假一小時,每天九點上班了嗎?二、由地方政府建一個楊梅地政事務所辦公室,名牌已掛上,擬將中壢事務所分一部份業務去,人員也由中壢地政事務所派去,並不增加人員,但不知地政局何以兩次批駁不准;三、工廠之安全,是由社會處工礦檢查委員會主辦的,社會處對於工廠安全檢查之設備及人員近來均已加強,可是也僅止於安全檢查,對於工人工作環境、工資、工時及休假等工作則根本沒有做;許多電子工廠由於設備與工作之關係,發生女工工作一年後,視力減退之現象;人員是原來的編制,何以不能馬上成立?協調的對象是什麼?內容是什麼?協調至何時才可解決?能否在六月底前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