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處李處長關於公務員休假的問題,依照規定服務三年每年可休假二星期,六年可休假三星期,九年可休假四星期,制度很好,可讓公務員工作一段期間後攜眷到他處旅行,若可化整為零,有的早上起不來,不也就可以休假一小時,每天九點上班了嗎?二、由地方政府建一個楊梅地政事務所辦公室,名牌已掛上,擬將中壢事務所分一部份業務去,人員也由中壢地政事務所派去,並不增加人員,但不知地政局何以兩次批駁不准;三、工廠之安全,是由社會處工礦檢查委員會主辦的,社會處對於工廠安全檢查之設備及人員近來均已加強,可是也僅止於安全檢查,對於工人工作環境、工資、工時及休假等工作則根本沒有做;許多電子工廠由於設備與工作之關係,發生女工工作一年後,視力減退之現象;人員是原來的編制,何以不能馬上成立?協調的對象是什麼?內容是什麼?協調至何時才可解決?能否在六月底前解決?

一、人事處李處長關於公務員休假的問題,依照規定服務三年每年可休假二星期,六年可休假三星期,九年可休假四星期,制度很好,可讓公務員工作一段期間後攜眷到他處旅行,若可化整為零,有的早上起不來,不也就可以休假一小時,每天九點上班了嗎?二、由地方政府建一個楊梅地政事務所辦公室,名牌已掛上,擬將中壢事務所分一部份業務去,人員也由中壢地政事務所派去,並不增加人員,但不知地政局何以兩次批駁不准;三、工廠之安全,是由社會處工礦檢查委員會主辦的,社會處對於工廠安全檢查之設備及人員近來均已加強,可是也僅止於安全檢查,對於工人工作環境、工資、工時及休假等工作則根本沒有做;許多電子工廠由於設備與工作之關係,發生女工工作一年後,視力減退之現象;人員是原來的編制,何以不能馬上成立?協調的對象是什麼?內容是什麼?協調至何時才可解決?能否在六月底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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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4-07OA-25-6-2-00-00315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257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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