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住宅區及小巷內有合法建築住屋,門窗倒塌,未諳手續申請而修繕時擴寬十平方公尺之則,被認為違章建築補行申請不准,應俟拆除結案後再行辦理是根據何法規定;二、所謂拆除後再行辦理有何法根據;三、未規定動工後,補行申請應予拆除,依照縣府必須拆除後辦理規定,是否缺乏法律依據;四、市民在住宅區私有土地內在合法房屋擴寬三十公尺以內依照違章處理辦法第二、三條規定既不屬違章又不屬建築為何不許補行申請;五、合法的房屋因事實需要增建或改進時可以不需要申請建築執照,臺北市為首善之區,中央政府所在地尚可如此,屏東是農村都市可否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