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梁許春菊質詢:?物是否一定要送法院之後才能發回請指教;議員葉炳煌質詢:法律規定?物由法院發還是要「有爭執者」,所謂「有爭執者」究何解釋,有何法令規定?如果?物為易腐物而又一定要由法院裁定後才能發還,則又該怎麼辦;議員王宋瓊英質詢:臺北市警察局處理聖經公會被詐欺案,為何將該價值八萬餘元之聖經送交法院;議員林明德質詢:關於臺北市聖經公會案,警察機關處理本案可以用開收據(幾冊)方式馬上發還,實無庸再送交法院處理;議員吳一衛質詢:警察機關對收購臺北市聖經公會被欺詐之聖經之紙廠應予追究,但為什麼迄未處理;現在的警察找到了贓物,對於被害人一定要紅包,請警務處澈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