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張富質詢:對警務處我有二點建議:一、物貨客車到臺北市,有小流氓跳車情事,其目的在做生意,搬運貨物,一天賺幾十元,可是實在太危險,在卡車開動中跳車,易生車禍,如發生車禍,責任誰屬,負責治安人員應嚴加取締才好;二、關於竊盜案件,警察人員檢2後,移送法院偵辦,結果人犯很快就回來,原因是法院處理很輕,當然法院屬中央管轄,省議會無權過問,不過司法人員每月有次聯席會,縣市警察局司法課長、副局長、法院檢察官、院長等均有參加,為何不提出建議,希望處長今後有此機會時,應要各縣市警察局長提出這問題,防避減少竊盜案件的辦法;對衛生處,我也有二點建議;一、即未設立省立醫院地方,希望衛生處多加重視,人口五十禺以上地方,沒有一個省立醫院或縣立醫院,老百姓很不便;二、關於眼庫問題:報上常載有人把眼睛獻出來,這對國家有很大貢獻;議員黃堯補充質詢:五十二年省議會通過一項舞場管理規則,政府已根據此規則頒一法令,此項法令無提本會審查,內容我們不清楚,廳說是規定外僑居住地方,每四百名可以設立一家,現在舞場客人,是外僑多或是中華民國國民多,其次,警務處的權實在太大,按各縣市實際情形看,有特殊關係者,可以設立,無特殊關係者,不能設立,請教國際港口是否有限制,用何方法限制呢;議員李源棧補充質詢:照舞場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際港口,或外僑聚居地方,或觀光事業發展地區,均得申請設置舞廳,又該辦法規定年費,臺北每年二十萬元,臺南、高雄十五萬元,其他縣市十禺元,當五十一年警務處將此單行法規送給我們審查時,議會爭論很激烈,蓋費等於許可費,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許可一項執照每年要交年費,議會所以通過該案是要寓禁於征,無法禁止,使舞廳無法開設,有限制之性質存在;議長謝東閔:本席相信抽籤甚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