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省營行庫逾期放款問題是否積極限期收回?如果沒有的話,有什麼理由不辦?如果是有,積極限期是怎樣?二、四十四年至五十六年的剔除款二千三百五十八萬九千八百二十元六角八分依法收回,這句太平常,十餘年來要依法收回,究竟什麼時候收回?依法是根據什麼法?是否要送法院?送了幾件?三、省營兼民營的董監事問題,加?管理措施第二項有所規定:「嚴予稽核」,我看主計處的報告寫得很客氣,「嚴予稽核」結果提出報告書,這樣我剛才所唸的數目是否有浮濫或非法情事?如果有的話,應該要收回,審計處已經查出了,該單位首長及主計人員應依法懲處,監察人應予解職,並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