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對七十七年度預算編列協助支出,雖然提出說明,但是此種編列方式顯然係以傳統概念編列,缺乏改革決心,編列協助支出約有下列幾點錯誤:一、依法不合: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級政府基於特別需要,可對財力較優的下級政府取得協助金,但本省非財力較優,顯與法不合;二、違反會計原理:依行政院會議決定,公賣局委託省府代辦,省府應以代辦收入列帳,並非省府的收入,而代辦收入在會計原理是負債而不是盈餘,公賣收入不能以本省收入處理;三、公賣收入如列為本省收入,造成本省預算的虛胖,影響本省國民所得與歲入歲出的比較,造成錯誤的資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