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對公共造產之推行,提出幾點意見:一、今日各縣市積極推行公共造產僅有五十鄉鎮,佔全省鄉鎮縣轄市三百十四之六分之一?,各縣鄉鎮為何推行公共造產為何如此消極,因其財政困難無法編列配合款,?沒有財源怎能造產,有無解決之辦法;二、政府雖修正國有森林出租造林辦法,但由於事實及手續問題實非易事,因此,建議政府明令規定,凡省縣有公地或代管地,不管山坡地,原野地或平地,適合推行公共造產用地者,應放租或放領給鄉鎮公共造產用地;三、有關造產之法令,對於管理方面之規定,已不符實際需要為期造產成果,似應迅即修正有關公共造產管理方面之法令,俾符實際;四、依照法令規定,縣市鄉鎮公共造產均得經營農林、畜牧場、工場、工廠、公共汽車等,惟目前各縣市政府本身?辦公共造產成果不理想,甚至於公辦之公共汽車業賠本,未知有沒有改進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