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漁會工作人員參加漁會為乙類會員,被檢?復審後,除符合實施細則乙類會員資格前四款規定之一者外,餘應憑何種始得列入漁會為乙類會員?二、當選漁民代表,如其資格發生問題時,究應如何處理?三、會員資格複審結果仍有異議或檢?時,究應如何處理?四、「漁會工作人員從事漁業技術之改進推廣」其含義是指其編製職稱屬於漁業技術性質者,方可視為從事漁業技術之改進推廣工作仰或任何漁會工作人員,如臨時人員或工友其臨時處理工作含有漁業技術之改進推廣之意義不無疑義請釋之?又其證明文件究應由服務處所發給,抑或由業務主管官署核發?漁會理事長明知故違,長期代理總幹事職務,顯於社會處規定不合,並擅自雇用額外秘書人員合污同流,任其暢所欲為交結商人營私舞弊,非法將無會員資格之漁會工作人員列入會員嗣則督促員工利用過去與漁民接觸及服務機會參加競選,藉圖私別,應否分別依法查究?六、漁會工作人員參加漁會競選有無法令限制?為期達公正,是否應先辭去漁會工作請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