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都市計劃問題,最近內政部規定: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無關之使用一概禁止,就是說工業區域內之土地不得建築商店住屋,除了建工廠外,一概不准建築,對此規定各縣市發生很多疑義,社區內僅得建造工廠,政府一再強調高等水田儘量避免設立工廠;請教四點:一、工業區土地的限建有何法令根據?二、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特定專用區有何區別?三、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用地有何區別?四、對工業區土地之限建看法如何?如認為不合理不合情,有何挽救辦法?工業區土地以工業使用為主,而並未規定以工業使用為限,法令規定以工業使用為主,並非以工業使用為限,針對工業區土地限建的違法,不要以差不多答覆我;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用地不同,所謂工業用地乃是投資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為適應經濟發展,應就公有土地編列為工業用地,公有土地不分配時,將私有農地變更使用,工業用地以前工業區土地就是工業用地,工業用地所限制的,為維護工業而將其用地限制甚嚴,較工業用地為嚴,工業用地從來不使用者不在此限,內政部規定工業區土地內有工業用地,可見工業用地高於工業區土地,工業用地既可以准許從來不使用,內政部根據什麼說不能使用?提出建議儘速派員到地方去調查實際情況,勿再留在辦公室,對於工業區土地限制的政策工業區土地與工業用地及特定專用工業區是有分別的,不得混為一談,而濫加限制、視實際需要適當地將都市計劃變更,將工業區土地加以變更,有關變更市計劃應按照程序即經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儘速辦理,至尚未完成程序前,應先將調查所得詳細報告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