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地方自治至今,深深覺得,參加競選並辦理選舉,但在小地方似有進步;二、政府辦理選舉是否盡到公正公平;三、選?法規有否應加修正之處;政府所貼標語寫「守法節約」,但歷屆選舉到底做到「守法節約」的什麼程度,是否一屆比一屆守法而進步到不用錢選舉的節約程度?對於社會救濟,以及社會福利均為當今社會重要部份之一,縣市社會單位之組織不夠堅強,縣市社會科或社會局有多少人,縣市社會工作人員應否充實,仍維原來編制員額;至衛生處方面,督導工作尚嫌不夠,並須有對衛生行政專責副處長、各縣市衛生局、院、科所負責;另外警務處取締違章建築方面:對於違章建築之處理辦法雖然訂定得甚嚴,警察及建設部門似從未加以檢討,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政府如果辦不到或認為不應該做,應為百姓設想,絕不要一定勒令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