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歷年為謀農民漁民公教人員勞工及一般省民之福利無論實質及辦法大有進展:一、勞工法規最基本之工廠法應予修改;二、成年工人每日工作時間應予硬性規定不得超過八小時;三、關於工資部分工廠法第二十條規定工人最低工資率之規定應以各廠所在地之工人生活狀況為標準;四、關於工人之福利方面:工作契約工廠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凡有定期之工作契約期滿時必須雙方同意方得續約,對於勞工就職安定保障欠少具體的之表示應加下項條文「如新約雙方不得同意時除請調解外雙方應以舊約繼續工作;五、關於組織方面:1.可查定勞工生活最低標準及查定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之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之標準工資;2.可查定會員資格;3.可輔導團體合約之內容保障工人優利合約之條件;4.可調處勞資爭議;貳、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的一封呈陳書,輔導少年輔育院之業務,要派較一般學校素質高的人擔任,修養方面也要高。(附有陳情書)